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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万名农业专家服务‘三农’行动”专家管理服务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2016-5-9 15:18:09      点击:

贵州省“万名农业专家服务‘三农’行动”专家管理服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万名农业专家服务‘三农’行动”工作方案》精神,激励选派专家恪尽职守、服务“三农”,确保“专家服务‘三农’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派专家,是指经组织选派参与“万名农业专家服务‘三农’行动”的科技副职、科技特派员、农业辅导员和农业创业者。

第三条 选派专家应当坚持面向基层、科技引领、突出重点、团队服务、精准帮扶、推动发展的原则,立足农村产业发展需求,以科技服务为重点,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条延伸、农产品营销、品牌打造等活动,着力解决基层难题,促进地方农业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发展。

第四条 选派专家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科技副职。帮助农业园区、乡镇破解产业发展难题,争取和组织实施产业发展项目,协调各方面资源支持农业园区、乡镇发展;帮助园区、乡镇区域内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农业生产技术、新产品研发、新技术应用、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集成转化等难点问题,制订技术实施方案, 示范推广先进技术;协助园区、乡镇区域内农业经营主体开拓市场、打造品牌;帮助基层解决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链中的难题,提供决策咨询;积极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增强地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内生能力;农业园区、乡镇领导班子分工中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科技特派员。针对产业科技需求,攻克关键技术,研发新产品、转化科技成果;开展适用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结合地域特点指导、参与开展科技特派员团队、队伍建设,以及技术人才培训等科技活动;领办、创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三)农业辅导员。帮助农业园区、乡镇破解产业发展难题,协调各方面资源支持农业园区、乡镇,争取和组织实施产业发展项目;帮助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农业生产技术、新产品研发、新技术应用、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集成转化等难点问题,推广新技术,切实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技术水平;帮助基层解决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链中的难题,提供决策咨询;积极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增强地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农业创业者的职责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以科技副职+科

技特派员+农业辅导员+农业创业者的专家团队,协调各方面资源、信息和力量,合力推动地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团队实行“双团长”负责制,行政团长由分管农业副县(市、区)长担任,技术团长及其他领导成员从团队的专家中选任。

县(市、区)可以围绕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园区建设等实际需要,在充分发挥选派专家精准帮扶作用的同时,促成专家形成团队,帮助地方解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重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建立农业、科技、扶贫等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农业专家服务“三农”行动,统筹选派专家管理服务工作。

(一)省联席会议。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统筹全省行动工作方案制定、需求征集、专家选派,组织专家管理、考核、服务等工作。

(二)市(州)联席会议。负责本地区行动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具体组织实施方案,指导县(市、区)做好产业需求调研、专家选派派驻、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三)县(市、区)联席会议。负责本县(市、区)行动的组织领导,具体负责选派专家的管理与服务,实时掌握选派专家的工作与生活情况,指导派驻乡镇(街道、社区)、单位做好专家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选派专家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科技、农业部门分别承担科技副职、科技特派员、农业辅导员、农业创业者的相应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选派专家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履行职责,深入基层,深入群众。

选派专家要注意做好帮扶记录,将自己履行职责、开展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效果等情况作详实记录;按时向县(市、区)联席会议、专家团队、派驻乡镇或园区、派出单位党组织汇报季度工作简要情况和年度工作情况。

第八条 选派专家派驻单位、服务对象应当为专家工作、食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积极支持和配合乡镇党委做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

专家的派出单位要支持和配合专家的管理服务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对选派专家每年年终组织考评,由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考评小组,对专家工作表现进行考察评价,确定考察结果。科技副职的考核结果,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反馈给专家派出单位;其他类型专家的评价意见,由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程序反馈给专家派出单位。

考评要突出实绩,充分听取基层尤其是专家派驻单位、受益群众以及专家团队的意见。

第十条 考评结果与运用。

专家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在基层服务满半年的科技副职,其考评结果可直接认定为该专家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占专家派出单位指标;其他类型专家的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由派出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 选派专家在基层服务期间,原单位职级、工资福利待遇保留不变。选派到基层挂职的农业专家经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的,在基层工作情况可折算成所在单位应完成的工作量, 并作为职称评定的基层工作条件和年度工作量。选派专家服务基层期间,表现突出、业绩显著又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派出单位优先选拔使用。

第十二条 获得省级表彰的选派专家,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遴选培养计划”、“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等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

第十三条 专家派出单位要关心、支持选派干部,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使其全身心投入服务基层工作。派出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支持、经费帮助和工作措施, 鼓励和支持选派专家解决农业难题、加快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科技副职和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助,其中,列入国家“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的由中央财政承担,未列入国家“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的由省级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资金承担。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用于工作补助(包括食宿补助)、交通费、保险和培训费用等。经费支出起始日期从选派文件下达时间算起。

凡享受2万元工作经费补助的专家、科技副职均需按要求签订“三方协议书”(即:派出单位、服务单位、专家个人)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 省直单位选派的科技副职在派驻期间的工作补助参照《关于组建2016年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和精准选派村第一书记的通知》(黔党建办发〔2016〕3号)按55元/人/天的标准据实发放,每月不超过22个工作日。科技副职挂职期间因派驻单位工作产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用),由派驻单位承担。

省直单位选派的农业辅导员在服务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派出单位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

各市(州)、县(市、区)选派的专家,在选派工作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各地现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联席会议将会同市、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全省县级专家团队和科技副职、科技特派员、农业辅导员等专家进行考评,对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万名农业专家服‘三农’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